一、申报资助的对象: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时间在两年以上.已组织实施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民营及中小企业。所谓民
营企业,是指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所谓中小企业,是指
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各类企业。
二、申报资助的项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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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2 申报深圳市信息化建设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投资总额必须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二)申报的项目必须是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建设,2014年12月31日之前已竣工验收,且当前仍在运行的项目;
(三)每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在相关政府部门申报或已获得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曾获得政府财政资金资助过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企业,其后续组织实施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需间隔两年后方可申请资助。